近日,武山县出台《全面深化改革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提出“6+10”的容错机制,从制度层面激励和保障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6+10”的容错机制,即容错必须具备6个条件,一是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精神的;二是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不具备民主决策条件的特殊情况除外);三是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四是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五是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是未直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群体性事件。 可以申请容错的10种情形,一是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是在开展改革试点和谋划实施“自选动作”中,因无先例遵循或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非主观过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四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实践中,为抢抓机遇、大胆履职、敢闯敢干、推进落实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五是在推进“接放管服”改革中,为提高工作效率进行项目并联审批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六是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或市场环境变化,影响改革工作进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七是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主动揽责涉险,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信访问题的;八是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采取补救指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九是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十是县委、县政府权限内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改革事项。 《实施办法》同时对容错认定程序,纠错的实施主体及方法,结果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编辑 李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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