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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发布时间:2018-03-23 16:48:2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阅读次数:
 
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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