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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发布时间:2018-03-22 09:45:56  来源:新华社  作者: 阅读次数: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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